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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西乡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本组村民任某某处以2200元价格购买任某某位于西乡县**镇**村**组,小地名“芝贤沟”的山林。同年11月下旬,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家的油锯对该山林的林木进行采伐,所伐林木全部自用。2020年2月28日,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张某某采伐林木617株,蓄积量13.58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山林内的林木617株,蓄积量13.580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决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清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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