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西乡县**路**广告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1时40分,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号白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西乡县城莲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南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其去西乡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后及时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历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73492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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