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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4日,广东****有限公司所有权人邱某将该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潘某某。2016年10月4日,潘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邱某购买该公司,并约定2017年12月底前付清款项,再办理过户和移交公章等手续。2017年5月份,被告人古某某(潘某某招聘其为广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销售)为了工作方便,伪造了“广东***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和“广东***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于办理车辆年审业务文件和“**名苑”楼盘混凝土销售合同。经茂名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东***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为伪造。2019年10月13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等人将广东***有限公司股权、公章等手续移交潘某某。日前,潘某某、邱某均表示对古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古某某触犯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其是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二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联系电话1382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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