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3********,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住英吉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上午13:30份左右,被告人阿****驾驶临沂**运输有限公司名义的,车头牌号为:鲁Q*****,拖车箱牌号为:鲁*****挂的货车,从英吉沙县**镇往英吉沙县**乡方向出发,行驶到国道**的路段时,由于疲劳驾驶撞上同方向路沿线外的被害人艾*****,被害人艾*****在英吉沙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英吉沙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死者艾*****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内出血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英吉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阿****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艾*****在事故中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户籍证明;
2) 破案报告;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家属陈述;
5. 法医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疲劳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阳姑·买买提
书记员:吐泥沙古丽·麦麦提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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