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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19〕** 

  被告人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9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当天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中午14点左右,被告人人阿****在**镇**村*组的酒店,跟朋友****一起喝了两瓶伊犁老窖(每瓶250克),被告人喝了一瓶,然后为了取钱开自己新Q**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到**小区前面时,当场执行巡逻任务的便民警务站民警发现犯罪被告人阿****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过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阿****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破案笔录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犯罪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阿阿*****判处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吉来提·阿卜杜热依木

助理检察官:阿布力克木·哈力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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