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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街**号**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7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简某某驾驶粤HGF****号轿车与雷某驾驶的粤HLQ207号轿车在国道321线与百丈堤路交汇处往东50米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简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在此事故无责任。随后对简某某人体血液进行血中乙醇定量分析,简某某人体血液中血中乙醇含量为185.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区彪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道**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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