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董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满载水泥的套牌(豫R9**)华川农用汽车,沿**县**镇**村出发行驶至**县**镇**庄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5月23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28mg/l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满载水泥的套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省**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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