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现住内丘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逮捕。
被告人赵某1,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伙同杜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王某某(以上4人均已判刑)多次在官庄车站停留的货运列车上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李某某负责提供官庄车站货运信息,郭某某、赵某1、杜某某、温某某、王某某实施盗窃。刘某某(已判刑)收购被盗的柴油、汽油;赵某2(已判刑)收购被盗的大米。事后,郭某某、赵某1、杜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王某某分得赃款。具体实施如下:
1、2015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伙同杜某某、温某某驾驶农用车,并携带钳子、油管、铁桶等作案工具来到官庄火车站,在停留的62627次货物列车0201170号油罐车内,盗窃0号普通柴油2吨,价值人民币11010元。后经杜某某联系,销赃给开个体加油站的刘某某。郭某某、赵某1各获利1000元。
2、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伙同杜某某、温某某驾驶农用车,并携带钳子、油管、铁桶等作案工具来到官庄火车站,在停留的62671次货物列车一节油罐车内,盗窃0号普通柴油3吨,价值人民币15825元。后经杜某某联系,销赃给开个体加油站的刘某某。郭某某、赵某1各获利2000元。
3、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伙同杜某某驾驶农用车,并携带钳子、油管、铁桶等作案工具来到官庄火车站,在停留的85582次货物列车6600420号、6605473号两节油罐车内,盗窃93号车用乙醇汽油10.5吨,价值人民币75600元。后经杜某某联系,销赃给开个体加油站的刘某某。郭某某、赵某1各获利5000元。
4、2015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伙同杜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携带钳子、梯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官庄火车站,在停留的X11521次货物列车3807024号盖车内,盗窃“金元宝”牌大米179袋,价值人民币23561.77元。后经杜某某联系,卖给开个体粮油店的赵某2。郭某某、赵某1各获利1000元。
5、2016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1伙同杜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官庄火车站,在停留的X11517次货物列车3138052号盖车内,盗窃“昆仑”牌聚乙烯树脂151袋,价值人民币34730元。后杜某某联系赵某3帮助销售,赵某3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赃物被缴获。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参与共同盗窃4起,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25996.77元;被告人赵某1参与共同盗窃5起,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6072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作案工具及运赃工具的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列车编组顺序和停车证明,货物运单、货票、货运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确认函,采购合同,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王某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的供述;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刘婧
检察官助理:梁灿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赵某1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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