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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学校**,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栋**号,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双台子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2019年5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双台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2020年3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双台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属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4月13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辽L****6灰色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到辽河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诈骗,辽河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遂将此案移交双台子区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对曹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测,鉴定结果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8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被告人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移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照片、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辛建梅
代理检察员: 张 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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