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留坝县马道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马道镇***村安装路灯的位置妨碍他们家货车停放阻止工人施工,村干部田某某来到现场在对罗某某劝解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某用右手打了田某某左侧腰部一拳,田某某倒地。经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检查,田某某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留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2********;
2.案卷材料*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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