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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租住洛阳市涧西区**村**区**排**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村**会**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20年2月5日至13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中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货源,骗取他人购买口罩货款共计96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毛某某21000元,骗取被害人靳某某1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00元,骗取被害人党某某3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取的上述款项全部投进“澳门博彩”网站内赌博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俊峰

检察员:马  兴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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