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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街道**村**号楼。2006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8月22日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淄区**街道**村**号的租住处容留刘某某、朱某某、齐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晓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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