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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 年1月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月1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飞,绰号:“歪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2********,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2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3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 年12月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 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8月3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6月26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5********,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社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社区**路**巷047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5月1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葛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跃,绰号:“帅哥”、“老菜”,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4********,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 年2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2月22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2月2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2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2月25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吴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 年3月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1********,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社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社区**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7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2********,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社区**路**巷**号,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社区**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7月19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丁,绰号: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2********,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0月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3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2010年4月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4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林跃、陆某某、韦某甲、黄某丙、吴某乙、王某甲、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陈某甲、黄某甲、林飞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丁涉嫌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黄某甲、胡某甲、林跃、陆某某、韦某甲、黄某丙、吴某乙、林飞、王某甲、符某甲、吴某丁等十余人以吴某甲、陈某甲、林飞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采取敲诈勒索、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等暴力手段,在定安县金鸡岭农场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及外来务工人员,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 被告人吴某甲先后两次到定安县金鸡岭农场**厂原饲料厂二楼宿舍叫承建高压线路老板跟其购买高压瓷瓶,都没有成功。 2018年12月31日20时吴某甲再次来到金鸡岭农场**厂原饲料厂,想要卖高压瓷瓶,在遭到对方拒绝后,吴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王某甲、胡某甲、符某甲、韦某甲、林跃、吴某乙、黄某丙等人持塑料凳子和木棍冲进定安县金鸡岭农场原饲料厂二楼宿舍殴打承建公司员工林某甲、林某乙、黄某丁等人打伤,并在饲料厂庭院打砸承建公司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经鉴定,林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2.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和林飞、黄某甲等三人在金鸡岭金满园饭店吃完饭后,因以前在金鸡派出所当过协警的黄某戊曾经抓过林飞的弟弟林跃,林飞就提议要去报复黄某戊,陈某甲和黄某甲表示同意之后,三人来到黄某戊经营的旺旺茶店里。林飞先故意去找黄某戊讲话并借机找茬,陈某甲和黄某甲在看到林飞用手推黄某戊之后,两人便上前和林飞一起殴打黄某戊,导致黄某戊头部、背部、手等多处受伤。

3.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 黄某甲、陆某某、林飞、王某甲、胡某甲、符某甲、韦某甲、林跃、吴某乙、黄某丙等人在吴某甲家里喝酒的时候,吴某甲说,拉货到金鸡岭农场**厂的货车经过他家那里的时候太吵了,想要拦住这些货车进行打砸和殴打司机的想法。在桌上吃饭的人也同意吴某甲的想法。当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甲驾驶车牌为粤DF****的大货车经过吴某甲家门口时,吴某甲和陈某甲出门把货车拦住不让车路过,并让司机把车倒出去。黄某甲看司机没有把车到出去就想把司机张某甲从车上拉下来打,但因张某甲把车门锁住,黄某甲便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砸货车左倒车镜,张某甲就把车倒出去了。然后,吴某甲和陈某甲等人回吴某甲家里继续喝酒。期间,黄某甲因回家喂鹅提前离开。在喝酒的时候,陈某甲又提议一起去打砸货车。在座喝酒的人同意之后,吴某甲、陈某甲、陆某某、林飞、王某甲、胡某甲、符某甲、韦某甲、林跃、吴某乙、黄某丙等人到金鸡岭农场**厂看见货车停在大门口处,林跃、林飞、陈某甲和吴某甲等人拿起石头砸货车的右边车门,货车司机从厂里出来后,看见货车被人打砸。随后,吴某甲、陈某甲、陆某某、林飞、王某甲、胡某甲、符某甲、韦某甲、林跃、吴某乙、黄某丙等人围着货车司机张某甲殴打和打砸货车。造成货车前挡风玻璃、车门等多处被砸,经定安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货车被砸损失价格为2547元。经定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罪

1.201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海南省定安县金鸡岭农场的被告人吴某丁以拉石车压坏路面为借口,在金鸡岭农场四队路口拦住海南**有限公司车队钟某甲驾驶的大货车,敲诈勒索车队1000元现金。

2.2018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吴某丁以摔车需要检查为借口,在金鸡岭农场四队路口拦住海南**有限公司车队的车辆,敲诈勒索车队1000元现金。 

3.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丁、黄某甲、陈某甲、林飞等人不给钱喝酒就去金鸡岭农场四队路口拦住海南**有限公司车队的车辆相威胁,敲诈勒索车队500元现金。

4. 2018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吴某丁、黄某甲、陈某甲、林飞等人以不拿钱喝酒就在金鸡岭农场四队路口拦住海南**有限公司车队的车辆拦车相威胁,敲诈勒索车队1500元现金。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林飞的家属退还给被害人叶某甲2000元,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丁的家属退还给被害人叶某甲2000元,当日被害人叶某甲给被告人林飞、吴某丁出具了谅解书。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3月上旬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丁在定安县金鸡岭农场场部一老爸茶店与韦某丙相遇,吴某丁约韦某丙下午到自家里吸食毒品,韦某丙同意了。韦某丙于当日下午4 时左右,来到定安县**农场**队** 号吴某丁家卧室里,与吴某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某丁骑摩托车在定安县金鸡岭农场场部与正在金鸡岭农场场部买水果的韦某丙相遇,双方约定在吴某丁的家里吸食毒品。当日下午3时许,韦某丙来到定安县**农场**队**号吴某丁的卧室里,与吴某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丁在定安县金鸡岭农场场部一老爸茶店里喝茶时,看到韦某丙骑摩托车经过,双方又约定晚上在吴某丁家里吸食毒品。当日晚上10时许,韦某丙来到定安县**农场**队吴某丁的卧室里,与吴某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月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韦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吴某乙于2019年3月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林跃于2019年2月1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丙于2019年2月25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符某甲于2019 年7月19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飞于2019年8月3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吴某丁于2019年8月4日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扣押清单及扣押物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损伤程度的说明、吸毒人员动态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主要负责人的决定书、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3. 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微信语音聊天的录音、微信截图、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5.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6.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文某某、韦某乙、叶某乙、陈某乙、吴某戊、孙某甲、王某乙、林某丁、钟某乙、孙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黄某丙、叶某甲、钟某甲、王某戊、王某己、林某戊、蔡某某、符某乙、林某己、邓某某、韦某丙的证言;

7.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林某甲、黄某戊、欧某某的陈述;

8.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黄某甲、胡某甲、林跃、陆某某、韦某甲、黄某丙、吴某乙、林飞、王某甲、符某甲、吴某丁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黄某甲、胡某甲、林跃、陆某某、韦某甲、黄某丙、吴某乙、林飞、王某甲、符某甲、吴某丁等十余人以吴某甲、陈某甲、林飞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采取敲诈勒索、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等暴力手段,在定安县金鸡岭农场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及外来务工人员,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林跃、陆某某、韦某甲、黄某丙、吴某乙、王某甲、符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林飞、黄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丁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林跃、韦某甲、吴某乙、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某、黄某丙、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飞、吴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飞、林跃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寻衅滋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丁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飞、胡某甲、林跃、陆某某、韦某甲、黄某丙、吴某乙、王某甲、符某甲、吴某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书  记  员:王  清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黄某甲、胡某甲、林跃、陆某某、韦某甲、黄某丙、吴某乙、林飞、王某甲、符某甲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

2.​ 被告人吴某丁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3.​ 侦查案卷材料二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4.​ 随案移送手机二部、光盘二十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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