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63****号小型轿车从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沙溪亭小区32幢“群主家土菜馆”往绿谷大道方向行驶,在沙溪亭小区11幢楼下路口与陈某某驾驶的浙K37J7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3.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第3311031201900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情详情、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丽机汽会[2019]鉴字第20191209-0191号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丽机汽会[2019]鉴字第20191209-0192号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丽医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163号;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韵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