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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住**村,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原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河津市新耿街道南路路口由北向南逆行行驶时,与武某某驾驶的晋M****P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右转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5mg/100ml。事故发生后武某某向原某某赔偿损失,并对原某某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事故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霞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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