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暂住城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河津市公安局逮捕。
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暂住城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河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在其吴某某租住地商谈由杨某某用陌陌、微信聊天软件加陌生男****,约至宾馆进行“约炮”(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毕某某假扮杨某某丈夫角色,进入房间进行拍视频,以报警、或通知其家人相要挟,有时还采取用拳头、甩棍殴打等方法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后经侦查机关侦查,1.2019年9月8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约至河津市*甲宾馆,敲诈勒索1700元。2.2019年9月9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约至河津市*乙宾馆411房,敲诈勒索10500元。3.2019年9月11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约至河津市**酒店,敲诈勒索1650元。4.2019年9月13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约至河津市**大酒店3006房,敲诈勒索7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4010元。5.2019年9月15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至河津市*丙宾馆8403房,敲诈勒索980元。6.2019年9月15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约至河津市*甲宾馆, 敲诈勒索1600元。7.2019年9月18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约至河津市*丙宾馆,敲诈勒索2000元。8.2019年9月18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马某约至河津市*丁宾馆,敲诈勒索2200元。9.2019年9月19日,毕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原某某约至河津市*甲宾馆,敲诈勒索1800元。合计敲诈勒索3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谢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澹台云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杨某某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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