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2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获嘉县城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地下道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3月1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5mg/100ml,已达醉驾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验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3.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车辆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定山
检察官助理:王西静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获嘉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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