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7月11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同本村村民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被告人陈某某回家后持菜刀来到获嘉县**镇**村**饭店门前,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右小臂砍伤,被害人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右手掌被被告人陈某某砍伤。2019年6月23日,经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某、许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定山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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