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7月11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同本村村民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被告人陈某某回家后持菜刀来到获嘉县**镇**村**饭店门前,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右小臂砍伤,被害人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右手掌被被告人陈某某砍伤。2019年6月23日,经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某、许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定山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