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 年8 月23 日退回罗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罗山县公安局于2019 年9 月9 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FK****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山县**乡**村**组路口时,与同向前方推人力车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及卢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卢某某当场死亡。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谷山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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