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方城县古庄店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库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R****号大阳牌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方城县古庄店乡**中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56mg/100ml。
被告人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库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宇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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