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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侯**,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侯**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隆鑫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小史店镇客运站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聚锋

                                  检察员:景  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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