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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河南省****办事处**居委会小庄。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居委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大道。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河南省**县**街。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伙同候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盗墓工具聚集到信阳市平桥区**镇**保护区**村**组赵某某(另案处理)猪场附近伺机盗墓,在附近的一土坡上选定盗墓位置后挖掘2处盗洞,但未盗得物品。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2处盗洞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龙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张某甲、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王某某指认现场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姬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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