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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许,在雄县**小区门口,因出入登记问题张某某与吴某某(小区保安)发生言语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妻子)将吴某某推到在地致其右腕部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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