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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区,住唐山市XXXX路针织厂工房X2排13号。2019年9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迁西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穆某某网上代理“Good”淫秽网站,低价从上级购买登陆该网站的“卡密”加价后售出,发展会员利用“卡密”进入观看该淫秽色情网站内的1000余部淫秽色情视频,非法获利2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2、检查笔录;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等出具的证言;

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德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茹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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