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二捕、二诉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住户籍地,装修个体。2016年9月因未出实习期酒后驾驶被注销驾驶证。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沿北二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里铺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鑫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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