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前邻张某乙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甲拿菜刀将张某乙左手砍伤。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医临字第9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共5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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