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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镇**街**号**。2004年因犯抢夺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3月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内,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 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号4*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3. 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4. 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5.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医院电动车停车处,将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0元。

6.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楼**下,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7.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路**楼**内,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8.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9.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号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钳一把;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郝某某、刘某乙、李某甲、耿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霞

检察官助理:钟妍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钳子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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