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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371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2014年7月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号**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约重0.15克;

2.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号**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约重0.3克。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韩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宝英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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