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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0782********28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东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柳林路二街31号1门百世邻里超市,盗窃该超市货架上的金锣牌精品火腿肠等物品,被盗物品经评价价值人民币36.1元。

2、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柳林路二街31号1门百世邻里超市,盗窃该超市货架上的牛小二白酒二两半装1瓶,经评价价值人民币12元。

3、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柳林路二街31号1门百世邻里超市,盗窃该超市货架上的北京二锅头二两装1瓶,经评价价值人民币2元。

4、2019年11月25日16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柳林路二街31号1门百世邻里超市,盗窃该超市货架上的牛栏山二锅头酒等物品,上述物品经评价价值人民币12.5元。

以上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62.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 兵

检察官助理  齐银凤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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