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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65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号,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至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女朋友栾某某与杨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遂喊来闫某某、杨某乙等人来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41号楼下与杨某甲、被害人李某乙等人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用拳殴打被害人李某乙面部,并用脚踢被害人,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鼻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短信记录、住院病历、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季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赵楠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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