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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35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6********,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沿南京街由南向北行驶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南三马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洪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02.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电话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等;

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胜、刘国良

2018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000****;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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