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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沈阳市于某某迎宾路地铁站C出口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金某某。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邢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揭发向其贩卖毒品的上线人员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欧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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