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上饶县**街道**村**村**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上饶县**街道**村**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上饶县**乡**村**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汪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汪某某从姚某某的**店内购买了十支射钉枪,之后将其改装成九支枪。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汪某某把九支枪交给被告人汪某保管,被告人汪某将九支枪放在自己家中。后被告人汪某将其中四支枪分别给了郑某某、徐某某、郑**(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非法持有的二支枪被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扣押。2018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将剩下的五支枪拿回来,其中一支枪被弋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汪某某家搜查到并扣押,其余四支被被告人汪某某扔掉。经上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被扣押的三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徐某某、姚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汪某某、汪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4、刑事摄影照片;5、搜查笔录及鉴定文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汪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三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汪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三支,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汪某、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汪某、郑某某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卫清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汪某、郑某某现羁押在弋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交枪支壹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