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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镇**村**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15天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其朋友幸荣军认识了严某和肖某某,并从严某手中借了2万元(实际借款人为肖某某)。后来,王某某因借的2万元钱不够,便要求严军多借一点钱给他。严某便提出需要有东西抵押才能多借钱给他。2016年9月27日,王某某拿了一张之前办好的假的房产证(于房权证房字第******号)交给了严某,严某和肖某某、肖某某妻子刘某某在**镇龙景嘉园附近严某开的副食店内又借了4万元钱给王某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书”和一张10万元的借条(抵押权方和债权方均为肖某某妻子刘某某),双方约定借期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能把借款还清,严某和肖某某多次打其电话催其还款,其因工程亏本了,一直未还钱。直至2018年初,王某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并离开于都前往广东务工。肖某某在联系不上王某某后,便去于都县房产局查询了王某某抵押的房产证,发现该房产证系假的,且该房产也不是王某某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假房产证做抵押向他人借钱数额较大,后又更换手机号码导致与被害人失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满香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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