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0038,汉族,半文盲,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万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年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其被释放。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决,若胡某乙、张某某、胡某丙、陈某某逾期未偿付万年****银行借款本息,万年****银行则有权申请对胡某乙、张某某、胡某丙、陈某某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镇**大街***号东、西侧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因万年****银行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8年7月2日、7月9日法院先后立案执行。法院虽多次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了网上拍卖,但均已流拍,后经变卖,该两处房产由买受人余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分别以人民币68万元、76万元的价格竞得。同年6月24日,法院工作人员召集被执行人胡某乙、张某某、胡某丙、陈某某及其父母胡某甲、方某某,通知其在同年7月25日前清空房产并送达了《限期清空房产通知书》,被告人胡某甲及其妻方某某表示拒不迁出上述房屋。经多次协商与告知,其他被执行人均已迁出房屋,胡某甲夫妻二人仍然拒不迁出房屋,法院遂先后于同年9月3日、10月30日、11月18日分别对胡某甲、方某某作出了拘留决定。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月8日,涉案房产已清空完毕,并由法院交付了买受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关于万年****银行与胡某丙、陈某某及万年****银行与胡某乙、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的情况说明、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限期清空房产通知书及张贴照片、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租房合同、收条、短信内容截图、证明、交接笔录、收条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4.被告人胡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璐萍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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