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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周甲某女,19*****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汉族, 初中文化,原永城市**学院法人、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安徽省来安县**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3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汉族, 大专文化,原永城市**学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区**街办**号,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区**街办**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3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江苏省盐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汉族, 大专文化,原永城市**学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区**中路**号*幢**室,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区**中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3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甲某, 曾用名高乙某,女,19**年**月**日出生,天津市河东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419**********,汉族, 中专文化,原永城市**学院办公室主任、会计,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道**园**号楼*门**室,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园**号楼*门**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3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甲某、涂某某、沈某某、高甲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周甲某、涂某某、沈某某、高甲某在永城市老子学院工作期间, 共同研究决定印刷老子道德经书籍,由涂某某到商丘市委托欣欣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本1.3元的价格印刷图书《老子》1万册,并以每本2元钱的价格对学员及周边群众销售获利,共售出2161本,价值4323.5元。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印刷书籍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甲某、涂某某、沈某某、高甲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孙某、周乙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审计报告、手机信息截图、抓获经过、案件照片、扣押清单、民办非企业党委登记书 、民政局文件等相关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甲某、涂某某、沈某某、高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甲某、涂某某、沈某某、高甲某违反国家规定,印刷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甲某、涂某某、沈某某、高甲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班淑玉

二0一九年十一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周甲某、涂某某、沈某某、高甲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宗六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 量刑建议书四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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