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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日出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汉族,中专文化,**市考拉教育托管机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小区****室,现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不能及时提现为由,通过伪造转账小票金额,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5万元、聂某某 3万元、宋某某5万元。案发前被宋某某追回4.8万元、被聂某某追回1.2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还账。

2、2019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编造其父亲生病住院急需资金并承诺次日归还谎言,取得被害人宋某某信任,骗取宋某某现金9千元。赃款被其用于还账。

3、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白某某谎称急需资金周转,在中国农业银行ATM机输入2万元但没实际转账,拍照虚假转账记录发送给白某某,取得其信任后,骗取白某某2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白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王 静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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