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丰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乡**村**村**号。2013年8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永丰县公安局恩江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8月28日因殴打他人及吸食毒品被永丰县公安局恩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永丰县公安局恩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永丰县公安局恩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听朋友说永丰县恩江镇北街名妆化妆品店后面的巷子有一辆摩托车停放了很久没人骑,便前往找寻,并发现了一辆车牌为赣******的二轮摩托车。几日后钟某某前往恩江镇北街名妆化妆品店后面的巷子里将车牌为赣******的二轮摩托车推至李某某维修店里换锁及维修。该摩托车修好后钟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维修店门口将该摩托车卖给谢某某,其中150元用于支付修理费。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谢某某驾驶该辆二轮摩托车闯红灯被交警拦截,遂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从谢某某手里扣押该辆摩托车并发还给王某某。经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嘉吉牌JL150-3型号二轮摩托车价格为450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永丰县公安局民警从吉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永加认定字[2020]3号文件;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摩托车并出卖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常春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