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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柳林县**镇**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柳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柳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0年3月4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柳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柳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补侦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某某甲与被害人薛某乙及刘某甲、某某乙在柳林县城18米街铁锅焖面内商量购买柳林县鑫飞公司煤泥一事。某某甲慌称其认识市里的领导能批得该公司的煤泥,骗取了薛某乙的信任后,薛某乙向其支付定金50000元,遂与该薛签订了煤泥购销合同。同月30日,被告人某某甲又慌称其在该公司能批2000吨煤泥,让薛某乙给其预付煤泥款,薛某乙于当天分三次向某某甲的建行卡62270003360********内转款140000元。

被告人某某甲取得这190000元后,归还了其个人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某某甲归还薛某乙1万元,2019年11月25日由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薛某乙18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某某乙、贺某某、薛某甲、高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购销合同、收条及谅解书,某某甲、薛某乙的身份证明等;5、电子数据:被告人某某甲建行卡62270003360********622的收支情况及某某甲给薛某乙退款10000元的微信****;6、被告人某某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编造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并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介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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