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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河南省林州市********号。2016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振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6日19时,在林州市肿瘤医院住院部10楼1001号病房内,被告人曹某某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一部OPPOA73手机。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350元;

2、2020年1月1日凌晨,在林州市人民医院外科楼6楼走廊内,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锁某某的身份证及社保保障卡盗走;

3、2020年1月1日凌晨,在林州市兴林路与文化部路口,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窃。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捷安特山地车价值1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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