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惠来县公安局依据线索到惠来县**镇**管区陈某甲住家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现场在该房内查获用一红色塑料盒包装的1包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19.3克;7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共重0.5克;4小包可疑冰毒,共净重3克;用一铁盒包装的2小包可疑冰毒,共重5. 7克,以及自制吸毒工具一个、手机二部、电子称等物品。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被查获的白色块状物1小包(净重19.3克)、白色粉末7小包(共计净重0.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碎晶体6小包(共计净重8.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还予以持有,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炯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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