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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管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惠来县公安局依据线索到惠来县**镇**管区陈某甲住家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现场在该房内查获用一红色塑料盒包装的1包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19.3克;7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共重0.5克;4小包可疑冰毒,共净重3克;用一铁盒包装的2小包可疑冰毒,共重5. 7克,以及自制吸毒工具一个、手机二部、电子称等物品。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被查获的白色块状物1小包(净重19.3克)、白色粉末7小包(共计净重0.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碎晶体6小包(共计净重8.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还予以持有,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炯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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