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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建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4日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建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建平县公安局逮捕,于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四天时间里,在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的南沟村西沟矿山上,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张某某共同组织多人赌博。三人分工合作,找人放哨、提供赌具、联系参赌人员等,王某甲收取渔利额的一半,郑某某和张某某各收取四分之一,三人共渔利人民币8700元。

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依法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身份信息、公安机关现场侦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武某某、马某某等24名证人的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步玉晗

2020年3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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