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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19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广东省廉江市人,住东莞市**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宣某某充当中间人,介绍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购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共计17份,金额人民币14446975.21元、税额人民币245985.7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692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卷宗拾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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