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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屈检刑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村委**楼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住广东省**区**座**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屈原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成某某在“**”及“***”赌博网站参赌,并担任两个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下线高某某等人的投注后报给上线林某某(已判决),更参与该两个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另其雇佣被告人梁某某为其结算赌资。期间,梁某某使用冯某某尾号为2979的农行账户结算赌资。

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8年11月2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同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成某某、梁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成某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仍为其提供赌资结算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梁某某共同故意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成某某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理;梁某某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缓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村、梁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区**座**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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