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现住闻某某**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闻某某东镇镇南街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东镇镇南街小学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步行的被害人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孔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同年8月5日,与被害人某某某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的鉴定意见;绿驹牌二轮电动车与被害人接触痕迹的鉴定意见;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卷宗2册、散页证据材料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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