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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某某**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份,被告人仇某某以认识运城市公路局**姚来义,可以给被害人石某甲到运城市公路局工作,但是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多次向其骗取钱财。石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前后共给了仇某某数万元,但是实际上该仇并不认识姚来义,也没有能力为石某甲工作,骗来的钱全部用于挥霍。2018年1月份,因仇某某一直没有给石某甲工作,石某乙多次找其要求归还之前安排工作的钱,仇某某为了继续对石某乙实施诈骗,就谎称自己一个朋友刚买了一辆奔驰E300轿车,由于着急出国想以18万元的价格卖掉这辆车。还告诉石某乙可以先把车辆车买下,之后到4S店置换后赚取差价,将之前安排工作花的钱还给石某乙。石某乙信以为真,就又陆续给了仇某某微信转账。仇某某收到钱之后,将一把废弃的奔驰车钥匙和一份伪造的汽车购买协议交给石某乙,以骗取石某乙的信任。之后仇某某害怕石某乙发现钥匙和协议均是伪造的,又以要给车辆上户为由将合同和车钥匙要走。之后因石某乙多次向仇某某索要车辆手续和钱款,仇某某又先后冒用公安机关民警、4S店工作人员,以自己被公安机关关进看守所、车辆出现问题不能过户等各种理由予以搪塞。经对被害人石某乙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调取被害人石妮妮的银行交易记录逐一****,从2017年6月22日至今,被告人仇某某以给被害人石某甲工作、购买奔驰轿车为由,共计骗取石某乙人民币221024元钱。

2、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仇某某谎称认识运城市财政局**,自己有能力给郭某某的儿子安排到运城市财政局工作,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多次向郭某某骗取钱财。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前后共给仇某某59548元钱,以现金的方式给了仇某某8000元,并给了仇某某一张10000元额度的信用卡,仇某某将信用卡上的10000元进行了套现,共计骗取郭某某77548元。该仇将骗来的钱财全部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乙、郭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郭某某对仇某某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安排工作、低价转让二手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石某乙、郭某某共计2985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翟同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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