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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XXXXXXXXXX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晋DXXXXX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潞阳门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警二大队业务厅对面加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梅梅

检察官助理:李瑾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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