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长治市上党区银桥市场附近**服装店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星月牌”电动车自行车盗走。经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星月牌”电动车自行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29元。
2、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长治市上党区**市场内的东边巷子里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自行车盗走。
3、2019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长治市上党区**超市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津阳光牌”电动车自行车盗走。经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津阳光牌”电动车自行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98元。
4、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长治市上党区**超市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自行车盗走。经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欧派牌”电动车自行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72元。
5、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长治市上党区北五中丁字路口**教育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
6、2019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长治市上党区**路**小区内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飞鸽”牌电动车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常学亮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治市上党区看守所;
侦查卷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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