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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住永济市**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与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4月25日芮城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0830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耿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33万元及利息。在芮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过程中,曾向被告人耿某某下达执行公告,多次联系耿某某,被告人耿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规避法院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共归还李某某14万元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计划,李某某对被告人耿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函、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其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朝阳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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