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稷检刑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住**县**镇**村第二居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三门峡市陕州公安局对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2017年2月份开始利用**商城平台,让客户在**官方消费服务系统APP免费注册会员,吸收会员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充值,对充值数额按1.2倍数增值分6期返还,同时获得充值数等额积分,会员对返还款可再次投入。会员提现时该公司收取6%的手续费,公司给邀请人奖励被邀请人充值额度10%的现金收益,积分可以在**商城平台兑换礼品。各地服务中心的收益是通过发展会员,按新会员充值投资额度5%、老会员充值额度0.5% 提现返利。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对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了解之后,觉得不错,就在稷山县**镇开设**商城线下服务中心(裴某某生活超市),用于推广**商城。通过创建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以注册会员为名、以充值现金可获得固定收益(1.2倍)、可获得充值金额同等积分(积分可在该商城购买商品)、推荐可获取推荐费(每推荐一人,可获取被推荐人首次充值金额10%的推荐费)为诱饵,吸收众多会员进行充值。至案发,共有621名会员,共计充值12070500元,尚有6218853.5元未返还,且该服务中心在经营期间共计获取收益882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害群众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企业信息查询单、“**”会员名单、提现银行卡情况、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三门峡市公安局调取的“**”相关材料、简要案情、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薛某某、任某某、杨某甲、董某某、杨某丙、刘某某、毛某某、杨某乙、张某某、郭某甲、侯某某、白某某、郭某乙、辛某某、邓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补充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依托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实体店、创设微信群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投资充值获取固定收益、推荐获取推荐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渊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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