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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9********,傈僳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送某某(另案处理)经沁源县王和镇道北村的云南籍女子余某某介绍认识沁源县王和镇古寨村村民孙某某。李某某假扮送的表哥,伙同送以搞对象结婚为名先后骗取孙某某路费4000元、彩礼80000元以及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红米手机一部。经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价值6300元。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送给咪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财物共计9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证人余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2.5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旭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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